香港公司税务离岸豁免 |
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。简言之,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,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,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,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“离岸收入”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。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,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。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,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。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“离岸收入”之利得税豁免要求,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。 我们可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离岸豁免服务,具体服务/流程有: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: (1)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; 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: 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,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,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,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。 若申请成功后,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,会不定时复查,以我们的经验来说,短则两年一次,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。 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,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,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,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。 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(包括但不限于): (一) 贸易公司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 (二) 服务收入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 (三) 工程收入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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