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立条件
1、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;
2、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;
3、注册资本
提供材料
A、投资者主体材料
A1、公司投资:
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2份(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),原件备核;
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(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),原件备核;
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2份[要求: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(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)同样需要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]
公司印章(备用);
公司董事长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原件备核;
深圳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,原件备核。
A2、自然人投资:
投资者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2份(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),原件备核;
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式2份[要求: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(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)同样需要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]
B、深圳独资企业经营场所材料
B1.生产型企业
深圳厂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。要求:
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200平方米以上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用途为厂房该合同需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。
B2.非生产型企业
深圳写字楼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。要求:
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30平方米以上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该合同需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。
C、深圳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材料
C1.董事会成员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董事长二寸彩照1张,中文履历一份;
C2.可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1人(提供其个人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二寸彩照1张,中文履历一份)。
公司设立完成后资料清单:
1、立项批文7份;
2、公司章程2份;
3、批准证书正副本;
4、营业执照正副本;
5、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报关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私章各1枚;
6、刻章登记卡;
7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;
8、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9、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10、外汇登记证及开户核准件;
12、11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;
13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;
14、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[前置许可]
属<<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>>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类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<<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>>,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:国际货运代理、仓储、运输、医疗机构、药品、药具、医疗器械、安技防、成品油、原油、书报、杂志、基础电信、增值电信、网络服务、人才中介、职业介绍、农药、兽药、印刷、互联网服务、娱乐、速递、投递、拍卖、典当、音像制品、保险、银行、建筑、会计、办学、法律服务等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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